制造条件评审
(一)申请单位取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制造条件评审:
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3.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记录》和评审指南。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联系人:郝芹
手机:13851787257
电话:025-66639806
传真:025-66639971
qq::2323174057
邮箱;2323174057@
(主负责华东地区)
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先锋广场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