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租车理应获得合法身份
一个持续增长和发展的市场,其背后必定有长期而巨大的市场需求来支撑。作为管理部门,政策制订的目标不是如何管制消费者、惩罚服务者,而恰恰是应当朝着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和规范行业供给的方向推进,以引领行业向着健康、有序的道路上发展。
导语:“代驾租车”与汽车租赁两者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汽车租赁被鼓励和支持,而“代驾租车”却被明令禁止呢?
2011年10月25日,《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经北京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决定将于11月8日实施,对其中关于代驾服务的相关规定,个人有以下意见。
“草案”支持汽车租赁 禁止代驾租车
“草案”之后的附加“说明”,明确了汽车租赁的“公共交通的补充”功能,确定了其在交通行业中的定位和未来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草案”第四条还特别确定了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原则”,即:“按照统一规划、总量调控、规范管理、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行业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可见,对于方兴未艾的汽车租赁行业,管理部门是本着支持、鼓励的态度,力促其发展的。www.0411rent.com
然而,在肯定和支持汽车租赁的同时,“草案”又对“代驾租车”的经营行为明确禁止。比如“草案”第十三条“经营者行为规范”的第八项明确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提供驾驶劳务服务。”又如“草案”第十五条“承租人义务”的第六项也明确规定:“‘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不得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驾驶劳务。”也就是说,对于“代驾租车”这一商业模式,管理部门已经将供求双方牢牢管死,无论是服务的供给还是需求,都被管理部门明确禁止。此后,“草案”的第二十六条还不忘列出明确的处罚力度:“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遵守经营服务规范的,由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并没有具体的对于需求方的处罚措施。的确,像这种对需求加以禁止的荒唐规定,连政策制定者也难以提出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www.shangwuqich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