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装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集团公司申请安装许可,应当明确具体从事安装工作的机构或者分公司。如果以分公司名义申请安装许可,必须取得总公司
的授权。
第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设计、安装以及竣工验收标准(以下简称相应标准)从事压力管道安装。
安装单位应保证其所安装的压力管道的安全性能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要求的能力,其人员、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与安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安装向适应的安装条件,包括办公条件、安装设备与工艺装备、试验用的厂房场地、原材料和管道元件存放保管场地;
(三)有与安装相适应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和试验条件;
(四)具备主要的安装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分包时,应当有与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签定的分包协议。
首次取证和增项(或者升级)的安装单位,应当通过试安装证明其具备安装符合要求的压力的能力。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C。
第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项目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压力管道安
装工程项目和重点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且形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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