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产品(玩具)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Toys) Regulations C.R.C., c. 931是加拿大有关玩具产品市场准入的主要法规:
1. 标签要求
任何规定要求的文字、警告或其它信息均需要同时使用英语和法语标示
2. 电危害
用不超过220V的电压工作的玩具和儿童产品,都必须符合加拿大标准协会C22.2第149-1972号标准的要求
3. 窒息危害
o 任何开口周长不小于14英寸的、用来包装玩具和儿童产品的软薄膜胶袋,厚度应大于0.019mm
o 任何大小足以让小孩进入,并且能用盖子或门关上的玩具,比如玩具箱,必须在各相邻面有足够大小和数量的通气孔以避免窒息引起的危害
4. 毒性危害
除了条例明确的毒性元素要求以外,玩具和儿童产品不能含有过量的毒性、腐蚀性或刺激性的物质和感光剂
5. 发热危害
o 对玩具的操作不能引起温度高于标准的限制。
o 在非正常情况下,产品不能引起火灾、电击或烫伤危险。
6. 机械危害
o 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者,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下,不能有小部件,即施加不超过1磅的力能使其完全进入“小部件圆柱体”的部分(柔软的纺织纤维材料除外)
o 在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和滥用测试前后都不能有可能造成刺伤或划伤危险的尖点或利边
o 折叠机械装置应该有安全的锁定装置以防止意外的坍塌
o 除了组装玩具以外,任何有弹簧驱动机械装置的玩具,在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和滥用测试前后都要保持不可接触
o 对玩具的操作不能引起温度高于标准的限制。
o 弹射物,如箭、标枪等,必须有保护头,并且保护头在10 磅(44.5牛)的拉力作用下不能脱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