筒体翻转机,重型容器筒体翻转机,沈阳重型容器筒体翻转机筒体翻转机本章条文主要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其他类型的筒体结构可参照使用筒中筒结构的高度不宜低于60m,高宽比不应小于3。
9.1.3 筒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当相邻层的柱不贯通时,应设置转换梁等构件。转换梁的高度不宜小于跨度的1/6。带转换构件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的有关规定。
筒体结构的楼盖外角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图9.1.5),单层单向配筋率不宜小于0.3%,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配筋范围不宜小于外框架(或外筒)至内筒外墙中距的1/3和3m。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与外框柱间的中距,非抗震设计大于12m、抗震设计大于10m时,宜采取另设内柱等措施。
核心筒或内筒中剪力墙截面形状宜简单;截面形状复杂的墙体可按应力进行配筋。
筒体墙的加强部位、边缘构件的设置以及配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有关规定。抗震设计时,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和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应按本规程第7.2.15~7.2.17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或构造边缘构件,其底部加强部位在重力荷载作用下的墙体轴压比不宜超过本规程表7.2.14的规定。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角部边缘构件应按下列要求予以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应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全部采用箍筋;其底部加强部位以上宜按本规程第7.2.16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不宜在水平方向连续开洞,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m;当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3时,其配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的有关规定。
抗震设计时,框筒柱和框架柱的轴压比限值可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楼盖主梁不宜搁置在核心筒或内筒的连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