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5年欧盟就对投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要求适用回收图标,并规定所有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都需要满足回收指令2002/96/EC。
现将欧盟有关设计、使用图标的要求简单介绍如下。
一, 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电气电子设备,有关设计和使用图标的EN标准prEN50419将电气电子设备定义为如下产品:
指设计用于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1000V交流或1500V直流的、依靠电流或电磁场正常工作的设备,或产生、转换、测量这类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WEEE指令2002/96/EC中附录IA列出了这类设备。
该标准还定义了生产者,即:
指任何从事以下活动的人。定义的生产者还包括只是出售所用的技术,包括按照欧盟议会于1997年5月20日颁布的有关远程(电子)合同保护消费者指令97/7/EC指令以远程通信方式出售技术的:
a. 以自己的品牌制造和销售电气电子产品设备;
b. 销售由其他供应商制造的、但是标以自己商标的销售商;如果产品上出现的是生产者的商标,则该销售商不能被认为是生产者。
c. 在专业领域进口或出口电气电子设备到各成员国。
二,图标的内容要求
为了标注出生产者和表明设备是于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上应该有以下内容和标识:
1. 生产者的唯一标识;它可以是品牌、商标、公司注册代码或其他类似的可以说明生产者的方式;无论选择哪种方式,依据欧盟2002/96/EC(WEEE)第12条1款,该生产者应该在欧盟成员国有生产者注册的记载。
2. 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应标有以下两种信息之一:
2.1 照EN28601的规定、以非代码文本方式或其它代码文本方式标注出制造/投放市场的日
期。代码的设计应为处理设备可识别。
2.2 使用规定的辅助图标,即,交叉线和带轮子的垃圾桶,见下图,也见2002/96/EC(WEEE)第12条3款及附录IV。
注:本条款要求并不限制同时使用以上两种方式。
3. 图标应该位于明显处,应耐磨擦,清晰可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