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酒类销售许可证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酒、类销售许可证备案登记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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