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21条规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
国外工作。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包括工作具体情
况、劳动报酬及上缴保险等十大项内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将相关合同的副本上报
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出国劳务()人员:“人身保障啊,个人安全啊,福利待遇
啊,这些合同上都有,这我就放心了。”
《条例》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载明劳务
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服务项目、服务费及其收取方式、
违约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
员提供财产担保。
《条例》还大幅提高了对外劳务企业的准入门槛,将注册资本从300万元提高到600万
元,同时还需要缴存不低于300万元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用于支付企业
违规收费或者劳务人员其它损失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