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商标)在与在先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在先商标)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存在相同或近似情况时,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核准注册商标提出的争议,商标争议其目的在于公平、公正进行商标确权。
商标争议申请的必备条件: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
必须是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被争议商标必须是核准注册不满五年的商标(恶意注册
除外),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方可以申请争议裁定。
提出商标争议人需要准备:申请人简介、已注册商标使用和宣传情况;提出争议的理由,其理由必须是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已注册在先的商标(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
服务上)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商标异议申请书》;企业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申请,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
书》。
提交争议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商标局会发出《商标争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一年半到两年左右的时间,商标局会发出《商标争议裁定书》。
争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争议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争议复审,对争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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