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的法律,一间有限公司须每年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表,每年至少要做一次核数师报告,至于核数师报告提交税务局的次数则并不确定,税务局一般要求有限公司至少一年交一次,也有半年交一次,甚至也有两年交一次的,他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作出不同的安排,但一般来说是一年交一次。
当一间香港有限公司收到税务局发来的报税表,在法律上要在一个月内向税务局递交一个核数师报告。
例如:如果报税表注明是4月3号发出的,那么在5月3号前就要完成并递交到税务局。
核数师报告上要求写清楚财政年度,即这间公司埋数年期是什么时候,即是4月份收到报税表,一般来说,如果上年埋数年期是2003年3月31号,那么下一年的埋数年期一定是2004年3月31号。
但是按正常来讲,做一个核数师报告,就算所有档都齐全,至少都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所以收到报税表后,一般会延迟几个月,延迟的时间根据公司上年核数师报告财政年度的年结的不同情况而不确定,而且是有很多法律的限制的,可以延迟到7月15号、或8月15号或11月15号,如果上年年结是在2003年3月31号,埋数在2004年3月31号,就可以延迟到11月15号。
其实向公司注册处申报年报,递交核数师报告予税务局一间有限公司每年最基本的管理已经完成了。
如核数师报告递交延误将会得到如下处罚:
★ 开业以来第一次递交核数师报告:
(1) 罚款HKD1,200;
(2) 第一次罚款后14日内尚未处理,将会收到传票,并增加罚款HKD3,000;
(3) 收到传票而不作处理,行政责任将一直累积,直至阁下遵守香港的法例为止。
★ 第二次(或以上)递交核数师报告:
(1) 罚款HKD3,000;
(2) 罚款后14日内尚未处理,将会收到传票,并增加罚款HKD8,000;
(3) 收到传票而不作处理,将被政府控告藐视法庭。
★逃税之承担责任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逃税是刑事罪,一经以《税务条例》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款额三倍的罚款。逃税人士亦可能根据《普通法》被控以行骗公共收入的罪名。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该罪名的最高刑法为入狱七年和没定限额的罚款。
所以向税务局递交核数师报告对于香港有限公司是相当重要的,而且香港公司法规定每间香港有限公司必须每至少年做一次核数,这是每一间香港有限公司的义务。如有疑问可致电我们或参考以下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