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纳税人按本办法申请后,经批准认定的为一般纳税人:
1. 工业企业
(1)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
(2)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2. 商贸企业
(1)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商贸企业。
3. 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支机构,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二、流程
1. 窗口递交资料
2. 一般纳税人审批后的后续工作
盖章领证—>录入资格—>购买设备—>签订责任书—>税控发行
三、所需资料
1.
购销合同(12个月累计销售额达到80万以上的商贸企业或达到5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免提交,提交时商贸企业必须保证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都满足80万,工业企业满足50万);
2.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6. 房屋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法人、出纳、会计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 国税登记证副本原件
9. 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
10. 公章、法人章;
11. 有进出口的公司还需要:进出口备案登记表及海关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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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室:经理室;502室:工商注册部;
503室:许可资质部;504室: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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