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机化发展师从日韩已是不争的事实。日本早在1950年就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后来随着农机化发展的需要,先后进行了多达九次的修订,使之更加完善;韩国于1978年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后也经过多次修改,其主要内容包括农机化的基本计划、资金支援,农机化的检查、管理,农机化事业的委托以及罚则等。
早期国外的农机化立法就非常重视农机安全。英国1956年通过了《农业工人安全、健康和福利法》,在此前后还制定了一整套的安全防护和操作规则的技术性规球磨机价格定;1970年美国颁布的《职工安全与健康法》即着名的奥斯哈法,以保护包括农业工人在内的雇佣劳动者,这些都是农机化安全方面的主要法案。
在农机化发展的中级阶段,对农民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或装备实施补贴、贷款担保等政策是发达国家农机化立法的通行做法。如日本《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专门设立解决农户购置农业机械设备费用的“农业改革基金”,对日本农民帮助很大。
农机化发达国家还重视农民合作组织立法。世界闻名的日本农协依据《农业协同组织法》建立于1947年,日本农协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单纯的经济组织到政经兼能的综合组织,由占据农村经济舞台到逐步登上政治舞台。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机立法的不足表现主要选锰设备在于:受“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路影响,法律条文中宣示性条款较多,规范性条款不足,操作性欠佳。《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35个条款近半数是宣示性条款,而且立法较为原则,缺乏配套的相关规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大量融资支助、税收优惠法条由于没有细化的具体规定,使一些“强制性规范”成为“口号”。
农机化的一些重大事项缺乏高阶位法律法规的支撑与规范!我国的农机补贴已经红星175亿元,仍沿用财政部、农业部2005年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由于大量规范性条款的缺失导致实务界的无所适从。例如,补贴机具2年内不允许转卖,但“情事变更”发生的转卖如何处置?
当然,近年来我国在农机化立法方面也频现亮点,农机化地方立法方兴未艾。问题农机召回制度、农机报废更新制度成为立法热点,新修订的宁夏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农业机械免费管理制度写进了地方法规。在重视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同时,还要认识到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农机化的促进作用,例如,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有利于对农机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