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费用 诉前财产保全咨询
(一) 申请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存在争议 行为人需就其致人损害行为负责,自法律伦理而言,是因为行为标的具有可违法性。申请行为的违法性是指申请行为违反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而具有反社会性质的情形。一般来讲,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以及人民法院撤销原保全裁定等情形可以认定申请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没有异议的。也有人认为,判断申请是否错误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胜诉或败诉。胜诉,则财产保全申请一般都是正确的。如果败诉,不仅实体请求得不到支持,而且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还应当由申请人赔偿。【石先钰.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研究[J].高等函授学报,2000(6)】但是,对于上文案例中所出现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如何认定申请错误?申请错误的认定是否与法院的最终判决有关系?以第三个案例为例,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比较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所支持的数额存在明显偏差,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行为,应予赔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某建筑公司对中兴银行的确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中兴银行因此对该建筑公司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并无不当,其并非出于恶意并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提出的合理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衡量可能与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的误差,当事人的合理诉请可能与国家司法干预的后果不尽相同,过分苛求申请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准确无误的评判是不现实的,因此,即使法院判决最终仅支持其部分请求,也不能轻易认定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 申请人主观过失的认定存在争议
意即,在法视野中,作为法律行为主体,依据功利法学派杰出代表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en,1748-1832)的观点,是也只能是趋利避害的动物,是市民社会的理性经济人,因为“苦和乐才是决定人应当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根本原则,衡量人类行为之善或恶的标准也应当是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和乐的大小程度。(“获得幸福必然是每个有理性但却有限的存在者的要求,因而也是他的欲求能力的一个不可避免的规定根据”(《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第37页。)“……避苦求乐以增进社会的幸福……”3“只以善为理由去追求,只以恶为理由去拒斥。”——译者(《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第59页脚注。)9(“不管幸福与不幸以怎样复杂多变的形式呈现,并刺激人们追逐前者,逃避后者,构成二者的物质基础都源自身体上的满意或痛苦。【德】亚瑟.叔本华:《人生为何不同 叔本华的人生哲学》,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19页。)每个人对利益追求的欲望天生是无限膨胀的,仅以他人的利益为边界和止境。40(……对即将来临的收益的纯粹预期也会在大脑奖赏系统的最基本层面触发某种欲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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