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
●申报材料
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2、相关的证明材料:
1)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为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
3)企业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4)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除以上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以下辅助材料:
1)具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成果转化项目查新咨询报告。
2)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3)用户试用或使用报告、产品采用的标准、环保达标证明等。
4)可以证明申报项目符合认定条件、有利于享受相关政策的其他材料。
※以上附件资料需提供原件彩色扫描1套
●享受财税、人才政策扶持及认定管理: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依照相关规定,在认定有效期内可申请包括项目产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税收的地方税收部分经税务部门确认后予以财政补贴的扶持政策;用于高转项目的贷款进行贴息政策。
2.经认定的高转项目的所属单位如有更名的,应向市高转中心确认后由保认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书,项目编号、认定日期和有效期不变。
3.高转项目一经认定,其项目名称及认定申请书的内容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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