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增值税
(一)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 件开发、并拥有软件著作权或所有权的软件开发者(包括单位和个人)自行生产的计算机软件 产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或外购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计算抵扣。
(三)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销售行为,如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委 托方共同所有的,征收营业税;如开发合同中注明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注明所有权归属的, 作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并按规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四)在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技术维护、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如与软件产品收入在同一张发票上一并收取的,并入软件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享受即征即 退政策。
(五)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心须同 时填报《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原则上隔月 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进行清退。
(六)对文到之日前已销售的软件产品,按原规定已申报的应纳税款不再予以调整。已开具普 通发票销售的软件产品也不得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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