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绩效审计,称为衡工量值审计。
香港衡工量值审计
衡工量值审计的内容和作用,由此可见一斑。当然,它并非一项简单的业务,需要成熟的机制和充足的资源,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行政管理达到相当水准时才得以普遍开展的。下面逐一分析香港衡工量值审计的法律保障、专业运作和社会支持。
香港审计署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香港审计署前称核数署,是香港历史最悠久的部门之一,早在1844年便委任了第一位核数首长。1971年制定的《核数条例》,规定了审计署署长的任命、任期、职责和权力,明确他对帐目和公共基金进行审计,并向立法会提交报告;他可查阅部门任何资料,也可要求任何公职人员作出解释,在履行职务时,不受任何个人和机构的控制。这一《核数条例》几经修订,至今还是审计署署长执行任务的法律根据。
现在特区实行问责制的行政架构中,审计署署长仍然是由行政长官直接领导的主要官员之一。审计署目前设副署长一人,助理署长五人。署内分五个科,各由一位助理署长负责主管。总部行政科负责行政、专业技术及特别事务、电脑审计等工作;其他四个业务科,称为中央帐务审计科、一般帐务审计科、社会服务审计科和工程及土地审计科,分别负责既定范围的部门、法定机构和基金帐目的审计工作。截至2002年8月,审计署共有204人,其中首长级13人,专业审计师51人,半专业审计师即审查主任100人,文书及其他辅助人员40人。
审计署署长的每一份报告书都会开宗明义提及审计署的使命:向立法会及公营机构提供独立、专业及优质的审计服务,确保公共资源得以有效率及有效益的使用,以提升香港公营部门的问责性。审计署进行两类工作承担自己的使命,一类是审核帐目是否妥善的工作,另一类是衡工量值式审计工作。前者每年须向立法会提交一份报告书,工作量约占审计署整体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后者提交两份报告书,工作量约占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