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一般原产地证书
可以申办双抬头(O/B):O/B是指栏使用双抬头时出现O/B简写,其意思又为:On Behalf of 中文意思:代表、奉的意思。简单的说是贵司委托我公司申请出产地证,这跟您自己公司出的证使用权限是完全一样。
CO/一般原产地证(CERTIFICATOE OF ORIGIN)又称一般产地证,是原产地证的一种。CO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和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CO/一般原产地证书填写说明/填制: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第二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别
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如经转
运,应注明转运地。
第四栏:目的地 指货物最终运抵港、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受货人(第二栏)一致。
第五栏:签证机构专用栏 此栏留空。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包装数量应用大写的英文
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八栏:商品编码 此栏填写四位数的H.S.税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
全部填写。
第九栏:数量和重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
第十栏:发票号与日期 日期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份要填写四位数。该栏日期不得迟于十一栏和
十二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及第三栏出货日期。
第十一栏:出口商声明 该栏由申办企业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申报员签字并加盖申办企业中英文印
章,同时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
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 审签人员在此栏签名,签证机构加盖公章。该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
日期(第十栏)和申请日期(第十一栏)。若信用证有要求填写签证机关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以及签证人员姓名的,可以填写在此栏。
*需要办理C.O.证书及随附单证使馆认证的申请人,可申请加签单证。认证的范围包括:C.O.证书及发票、装箱单、价格单等与C.O.证书相关的单证。对于不需要使馆认证、只需要对上述单证进行确认的,亦可申请加签。出口至部分阿拉伯国家(如科威特)的产品还可随C.O.证书加签白色产地证。白色产地证的格式为上下两部份,分别用阿拉伯文及英文对产地进行说明。加签时,所有单证的内容要与C.O.证书一致,单证与C.O.证书为同一审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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