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了正确选择和合理使用各类外加剂,使之掺入混凝土中能改善性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引气剂、引气减水剂、缓凝剂、缓凝减水剂、缓凝高效减水剂、早强剂、早强减水剂、防冻剂、膨胀剂、泵送剂、防水剂及速凝剂等十四种外加剂在混凝土工程中的应用。 1.0.3 外加剂混凝土的制作与应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外加剂的选择 2.1.1 外加剂的品种应根据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选择,通过试验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1.1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2.1.3 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并应检验外加剂与水泥的适应性,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1.4 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材料如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试配掺外加剂的混凝土时,应采用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检测项目应根据设计及施工要求确定,检测条件应与施工条件相同,当工程所用原材料或混凝土性能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再进行试配试验。 2.1.5 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注意其相容性及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满足要求方可使用。 2.2 外加剂的掺量 2.2.1 外加剂掺量应以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比表示,或以ml/kg胶凝材料表示。 2.2.2 外加剂的掺量应按供货单位推荐掺量、使用要求、施工条件、混凝土原材料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 2.2.3 对含有氯离子、硫酸根等离子的外加剂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2.2.4 处于与水相接触或潮湿环境中的混凝土,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由外加剂带入的碱含量(以当量氧化钠计)不宜超过1kg/m3混凝土,混凝土总碱含量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3 外加剂的质量控制 2.3.1 选用的外加剂应有供货单位提供的下列技术文件: 1 产品说明书,并应标明产品主要成分; 2 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3 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检验报告。 2.3.2 外加剂运到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应立即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进货与工程试配时一致,方可入库、使用。若发现不一致,应停止使用。 2.3.3 外加剂应按不同供货单位、不同品种、不同牌号分别存放,标识应清楚。 2.3.4 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如有结块,经性能检验合格后应粉碎至全部通过0.63mm筛后方可使用。液体外加剂应放置阴凉干燥处,防止日晒、受冻、污染、进水或蒸发,如有沉淀等现象,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3.5 外加剂配料控制系统标识应清楚、计量应准确,计量误差不应大于外加剂用量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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