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产商:青岛 | 产品等级:分析纯 | 执行质量标准:GB536-88 |
含量:99.95(%) |
【产品名称】液体无水氨(液氨)
【产品简介】液氨分子式:NH3分子量:17.03国家标准:GB536-88
【质量标准】
指标名称 |
指 标 |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
氨含量%≥ |
99.9 |
99.8 |
99.6 |
残留物含量%≤ |
0.1(重量法) |
0.2 |
0.4 |
水份%≤ |
0.1 |
— |
— |
油含量,mg/kg≤ |
5(重量法) |
— |
— |
|
2(红外光谱法) |
— |
|
铁含量,mg/kg≤ |
1 |
— |
— |
【用途】主要用途为制造硝酸、无机和有机化工产品,化学肥料以及冷冻、冶金、
医药等工业原料。
【包装】灌装液氨用的钢瓶或槽车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允许重量充装系数为0.5
3Kg/L.钢瓶或槽车应定期进行水洗、烘干等净化处理。
【贮运】装运液氨的钢瓶和槽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订的《危险货
物运输规则》。液氨钢瓶应存放于库房或有棚的平台上;露天存放时,应
以帐篷遮盖,防止阳光直射。
【注意事项】液氨是强腐蚀性有毒持。在运输、使用、试验过程中的有关人中,必
须严格按GB536-88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61.518
:543.06
液体无水氨GB 536-88
Liquefied anhydrous ammonia代替GB536-65
本标准适用于由氨、氮气在高温、高压下直接催化合成制得的液体无水氨(液氨)。其主要用途这制成硝酸、无机和有机化工产品、化学肥料以及冷冻、冶金、医药等工业原料。
分子式:NH3
分子量:17.03(按1983年国际原子量)
1引用标准
GB 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3723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GB 8570.1~8570.7液体无水氨检验方法
2技术要求
2.1外观:无色液体
2.2液氨应符合下表要求:
指标名称 |
指标 |
|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
氨含量,% ≥ |
99.9 |
99.8 |
99.6 |
残留物含量,%≤ |
0.1(重量法) |
0.2 |
0.4 |
水分,%≤ |
0.1 |
_ |
_ |
油含量,mg/kg≤ |
5(重量法) 2(红外光谱法) |
_ |
_ |
铁含量, mg/kg≤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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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规则
3.1液氨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液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87-12-02批准1988-09-01实施
GB 536-88
3.2每批出厂的液氨都应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或槽车号、生产日期、产品净重或件数、本标准编号。
3.3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检验所收到的液氨是否符合要求。
3.4液氨用钢瓶灌装时,每批100瓶以上者按总数的2%取样;30~100瓶者在不少于2瓶内取样;30瓶以下者在不少于1瓶内取样。取样时钢瓶应平置于露天特制座上,阀门向下。
液氨用槽车装运时,槽车应装有专用取样设备。
液氨用钢瓶或槽车装运时,也允许生产厂家在灌装前取样检验。
3.5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按3.4条规定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液氨不能验收。
3.6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国家标准局国标发(1985)035号《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规定仲裁。仲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进行。
4检验方法
按GB
8570.1~8570.7检验
5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5.1灌装液氨用的钢瓶或槽车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允许重量充装系数为0.53kg/L。
5.2氧或氯气钢瓶以及一切含铜容器均不得灌装液氨。
5.3原灌装液氨的容器,在灌装前必须排尽空气(空气含量须保证小于15%)。装过其它气体的钢瓶,必须经过清洗、分析鉴定,确认无其他剩余气体并符合5.1规定后才能使用。
5.4灌装液氨的钢瓶和槽车外壁应刷有黄色油漆,并以黑色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和毛重。按GB 190中“有毒气体”规定标志。
5.5液氨钢瓶应存放于库房或有棚的平台上;露天存放时,应以帐篷遮盖,防止阳光直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87-12-02批准1988-09-01实施
GB 536-88
5.6装运液氨的钢瓶的槽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订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受热、严禁烟火。钢瓶必须有安全帽,瓶外用橡皮或草绳包扎,防止激烈撞击和震动。
6安全注意事项
6.1液氨是强腐蚀性有互物质,标准大气压下于-33.3℃沸腾,对皮肤和眼睛有强烈腐蚀作用,产生严重疼痛性灼伤.
液氨蒸气强烈刺激粘膜和眼睛,对呼吸道有窒息作用.
16%~25%(V/V)的气体无水氨和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器物.
6.2试验人员应充分了解液氨的危险性,熟悉GB 3723的有关规定。进入现场取样操作时应戴好橡皮手套、橡皮围裙和装有滤毒罐的防毒面具,并有人监护。
6.3液氨样品的处理,应在良好的通风橱内或通风良好条件下进行。
6.4受液氨操作的皮肤应立即用水冲洗,然后以3%~5%硼酸、乙酸或柠檬酸溶液湿敷。严重时立即请医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