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事登记--换发新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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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一、实施范围:2013年3月1日前在深圳市核准登记注册应当申请换照:
1.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外资);
2.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外资);
3.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4.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5.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6.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深圳代表处);
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8.个体工商户(含香港、澳门、台湾在本市申请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二、实施时间: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
在此时间范围内仍未申请换照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公告责成限期申请换照。
三、申请材料:
1.换发新营业执照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或登记证正本原件);
3.经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换照程序:1.提交换照申请材料;2.核准换照。

五、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直接换照,应当分别处理:
1.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已经过期的,应先办理变更登记;
2.查无实处、擅自变更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应先办理变更登记;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予换照,应办理注销登记。
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商事主体均可按换照程序直接换照。
(二)在规定的换照时间范围内,商事主体申请注销登记的,不用办理换照,商事登记机关收回旧样式营业执照后予以核准注销;
(三)商事主体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纠错等登记业务的,不用单独换照,商事登记机关按变更、备案、纠错程序办理相应登记业务,收回旧样式营业执照,核发新样式营业执照。
(四)商事主体申请换照时,如果正本或副本缺失的,不能直接换照,应按登记程序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后领取新样式营业执照。
(五)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毁坏的,在交回全部营业执照(包括毁坏的营业执照)原件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换照。
(六)换照时营业执照副本数不作增减处理,按原有副本数量打印换发。
(七)商事主体要求增减副本数的,不能通过换照程序办理,应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