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
对一些刚刚进入中国试探市场的外资企业,设立代表处是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外资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所以,办事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例如,它不能签订任何购买、销售合同,也不能接受服务所得的收入,不能开发票、向境外汇款。但是办事处可以开立银行账户、拥有工作人员来实现其业务联络的目的。其公司总部可以与办事处的客户及供货商签订合同,但只能以公司总部的名义,不能以代表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但是,总部的很多业务可以通过代表处联系沟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005年5月份起,广州市工商局对外资驻广州代表处要求的性质及需提交的资料作了如下调整:
公司性质 | 营业范围 | 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 |
所需材料 | 申请书 | "设立登记申请书"的正本(用中文填写,并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的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抬头写"广州市工商局"由贵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并盖公司章)※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简介、与中国的业务往来的情况、设立的理由、驻穗机构名称、地址、代表姓名、业务范围等。 |
委任书 | 由贵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并盖公司章的常驻代表人员授权书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若董事长任首席代表必须由董事会授权。 |
身份证件 | 各常驻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以及8张近期大一寸彩色照片。常驻代表所属外派机构的派出函和劳务合同(只适用于不具有境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士不需要出示)。 |
照片 | 随同相关文件,请提交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3张二寸照片。 |
开业证书 | 贵公司所在地的开业合法证书复印件一份(需经中国驻当地的大使馆认证)。港澳台公司提交该公司的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各两份(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认证)。 ※贵公司须合法开业一年以上 |
银行资信证明 | 贵公司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的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内容包括开户日期、董事成员名单、授权签字人、资金周转额或有几位数的存款和总评价等) |
办公地址 | 拟设立公司的办公地址(必须是写字楼或商住楼,2005年5月份规定)。 A、房主产权证明必须到所属区或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房管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资料:a、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b、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c、房屋租赁合同。) B、一年期以上的租房合约(正本) C、房主产权证明复印件(私房需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房产需经营范围有写字楼或商铺出租项目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加工生产企业提供消防意见证明。 ※租约需隶属企业的法人代表签约,如不是法人代表签约请提供由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书原件 ※代表处应远离党、政、军驻地(离开500米以上) |
税务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企业收入税法和地方营业税法的规定,办事处将缴纳外资企业收入税及营业税,但缴纳形式有所不同。最常见的基础是附加成本基础。如2002年4月,这种评估方式下的税务负担约为办事处经营支出的10%。企业收入税及营业税,在每个季度结束前15天向办事处征收。
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2.完成文件:审核批准→3.申领工商登记证→4.申领:税务登记证→5.申领:外汇使用证及砚汇帐户管理卡→6.申领:海关登记证→7.申领:统计登记证→8.申请:外国人就业证→9.申请:外国人居留证及职业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