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身意外保障(含身故及残疾)
450000
铁路/水运人身意外保障(含身故及残疾)
15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
50000
意外残疾保险金
50000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5000
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20元/日(最高180天)
注: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的免赔额为每次意外事故免赔50元,赔付比例为90%。本卡仅提供网上激活服务。本保险卡仅供客户投保使用,非保险凭证,保险责任在激活注册成功以后才开始,以激活后生成的保险确认书为准。投保人群为16-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无残疾),职业为《生命职业类别分类表(2005版)》中1-4类人员,且从事的职业不属于本保险拒保职业的人员;被保险人从事 "责任免除活动项目 "中所列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航空/铁路/水运交通意外身故残疾与其它意外身故残疾可累计赔付。本卡的保险期间为自激活注册后约定的生效日起1年。保额限制:本卡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二份(未成年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对于未成年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限额以保监会规定为准。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航空/铁路/水运人身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铁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该保障项目的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航空/铁路/水运人身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铁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该保障项目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详见《生命永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表):
五、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