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www.zjdmsws.com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更细致,周到 图 CFP为避免涉罪人员未成年子女无人监管,司法机关不得不耗费大量资源寻找合适监护人;未能找到合适监护人,一些案件往往迟迟无法判决,影响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因法定监护人不能完全尽到监护职责而使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比率也很高。对此,长宁区政协委员、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叶国平近日提出,对缺乏监护的涉罪人员未成年子女,应当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即在刑事诉讼期间由国家代位监护,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叶国平举了自己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两个案例:王某犯盗窃罪,她19个月大的孩子本来由其一人在沪抚养,没有亲戚可托管,公安机关只能对王某采用取保候审,法院处理案件时也左右为难;未成年人高某某,自幼因父母频受法律处罚而缺乏家庭关爱和教养,混迹街角市井,后参与打架斗殴致人轻伤,可他对自己的过错并无悔过之意。
“帮助处于家庭监护不力状况下的未成年人,确保其享有健康成长的权益,同时防止其违法犯罪,是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现实需要。”叶国平说。可他发现,虽然对未成年人实行国家监护的条文散见于各相关法规,但具体实施时困难较多,特别是刑事诉讼期间,对家庭监护缺位的未成年人进行国家监护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