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幸福家庭保险卡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1-09-19 13:40:20 点击次数 01.产品特色
全面关怀:生命人寿定制的幸福家庭自助保险卡,全面涵盖一般意外保险和交通意外保险,为您的生活和出行提供24小时全面保障,更附加了贴心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和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使您时时无忧。
省时省力:一次投保,全家长期保障。
方便快捷:五分钟投保,实时生成电子确认书,次日即可生效。
2.保障利益单位:人民币元保障项目保险金额保额分配规则(单位:元)主被保险人配偶子女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500003000020000意外残疾保险金100000500003000020000水陆交通意外保险金(含身故及残疾)3000001500009000060000航空意外保险金(含身故及残疾)500000250000150000100000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6000(100,80%)300020001000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100元/日50元/日30元/日20元/日注:投保年龄限主被保险人年龄18-65周岁,连带被保险人仅限于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的配偶(20-65周岁)与子女(3-20周岁),所有被保险人要求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和生活(无残疾)人员。所有被保险人职业为《生命职业类别分类表(2005版)》中1-4类人员,且从事的职业不属于本保险拒保职业的人员;被保险人从事 "责任免除活动项目 "中所列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每个家庭最多可有3名被保险人,如无配偶或无子女投保,则该对应项目下的保额全部归属主被保险人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免赔额为每次意外事故免赔100元,赔付比例为80%。保额限制:本卡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二份,多投无效。本保险受益人类型:法定。本卡仅提供网上激活。本卡的保险期间为自激活注册后约定的生效日起1年。对于未成年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限额以保监会规定为准。
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生命永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详见《生命永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表):残疾级别一二三四五六七给付比例100%75%50%30%20%15%10%三、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四、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五、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进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