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设备产品3C认证要求
1.认证范围: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泡沫灭火设备产品认证,包括比例混合装置、泡沫发生装置、泡沫泵、专用阀门及附件、泡沫喷射装置、泡沫消火栓箱、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等产品。
1.3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的主型样品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初始工厂检查4.3.1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指定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8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进行核查。
4.3.3.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方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证书延续工作应按照指定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