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1日和2003年1月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也公布了2002/61/EC与2003/3/EC指令,限制在某些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具有致癌作用的偶氮着色剂,禁止销售用受限制含偶氮着色剂着色的商品。2002/61/EC与2003/3/EC指令逐步被编入各国法律,并分别已经于2003年9月11日和2004年6月30日生效。在22种芳烃胺中,一种或多种芳烃胺内的偶氮着色剂(芳烃胺)含量应低于30mg/kg。
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适用产品范围:涉及纺织品、革制品,其中有布制或皮制玩具,包含带有布制或皮制服装的玩具。 主要内容 a)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附表中所列22种芳香胺,略)。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ppm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b)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2005年1月1日之前对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放宽要求到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的芳香胺释放浓度到70ppm。 c) “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