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咨询电话:010-56010359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复审需提交材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异议结案通知书
2、商标复审申请书;
3、商标明确的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4、委托代理组织,并提交商标复审委托书;
5、注册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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