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又称“ G.S.P 证”、“ Form A 证”,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 经济、 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 关税。 普惠制于1970年由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第四届优惠特别委员会推行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扩大出口,多创 外汇,加速 经济基础发展、促进产业工业化。
项目和说明
1、货物运至( 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出口方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该栏目内容是带有强制性的,必须按规定详细填写。
2、货物交给( 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应填写给惠国内的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当给惠国属于某一 关税同盟,由同盟名称代替国家或地区名称。
3、运输工具及航线: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使用的运输工具(海运、空运等)及方式。如果是 转运,也应列明,并与 提单所列内容一致。
4、仅供官方使用:签证机构在需要时加注内容。
5、项目号:以品名为依据,填写"1………N",只有单项商品时,一般填写"1"。
6、 唛头及包装编号:此栏应与发票栏所列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无运输标志时,要填"no mark"或"N/M"
7、商品名称和包装编号及类别:填写商品的具体名称,实际的包装种类和件数,应与 信用证和其它 单据保持一致,在内容填完后要在后面加结束符号,以防伪造和添加。
8、原产地标准:按背面注释内容填写。
9、 毛重或其它数量:与运输单据的总毛重或数量相同。
10、发票号和发票日期:与 商业发票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
11、签证机构证明:签证机构证明、签字、盖章栏。注明签署地点与日期,不得早于12栏日期。
12、出口商申报:出口方声明、签字、盖章栏。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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