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30日内须办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见,员工到公司工作之日起,便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当在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公司自定规定而拖延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这一点,职工以及用人单位都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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