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释义
法条内容: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的规定。
一、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真实含义。由于保险业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术语的含义不甚了解。加之保险合同多以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误解,导致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基于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拥有专业技术优势的保险人应当对涉及对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条款进行说明,以使最终成立的保险合同建立在双方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含义的基础之上。依据本条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以下特点:一是法定性,即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人不得以合同条款等形式予以限制或者免除;二是先合同性,即说明义务的履行时间是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磋商的阶段;三是主动性,即不以投保人的询问为条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根据保险业的惯例,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在特定情况下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这在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是法律允许的。鉴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为了让投保人充分了解他所购买的保险服务能否提供给他需要的保险保障,重要的是要赋予其充分的知情权。按照本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所谓“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的条款。免责条款主要体现在保险单责任免除一栏,内容一般包括:战争或者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自身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等。除此之外,散见在保险单其他条款中的涉及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也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对此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保险合同中上述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