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马德里商标注册国家天策商标注册商标的程序和费用
1.地市级工商行政机关可以向省级工商行政机关报送商标认定的资料;
2.省级工商行政机关经审查后报送商标局,商标局综合处负责收文,商标局承办处负责办文;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地市级工商行政机关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其认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的,方报送商标局,否则予以退回。
3.经承办处处务会讨论,形成符合商标条件或不符合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4.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5.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将认为符合商标条件的拟认定意见报商标认定委员会。
6.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商标局提交的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7.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作出批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商标。
||商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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