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FA、FE未再加工证明(香港加签出证)
1.“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达成的协议,国家质检总局授权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中检公司”)对我国经香港转口的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在官方声明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人在领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FORM A证书后,可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证服务部提出申请。
未再加工证明”的内容
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2.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3.特殊情况,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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