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流程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7号令) 5、《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3号
《二》审批条件凡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均需备案。但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或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等不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例外。
《三》受理及审核单位 受理机构:省检验检疫局审核机构:
1、国家质检总局:对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范围的,由省检验检疫局完成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出证;
2、检验检疫局: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范围的,由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后出证。 (详细来电咨询: 021-6168-2501 邱小姐)
《四》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应核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3)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4)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5)《旧机电产品进口来源自我声明》(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6)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需核盖公章):
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涉及进口发动机组的中文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记录和机组使用时间记录或声明材料。
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单证;
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允许进口的批准文件; 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六》审批程序:
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范围、由省局受理并完成初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审批程序为:受理——初审——复审——签发初审意见,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签发备案文件。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范围、属省局签发证书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审批程序为:受理——初审——复审——上报总局核准——签发——制证——发放备案文件。
上海虎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来电咨询:李小姐 18217266032 或 021-6087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