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
0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02.经办人身份证明;
0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
0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05.章程;
06.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0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08.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
0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
10.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证件名称
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
事项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2.审核材料;3.核准登记;4.颁发营业执照。
时限
约1~5日
法律效力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年审或年检
每年年审或年检一次(具体时间见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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