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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郑盛家,精品教育年代毕业于武汉大学,取得法学和汉语言文学双学位。现为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大学讲师、司法考试、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等专业培训机构实战培训师。1998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开始律师职业,从事专职律师和兼职大学法学专业课程教学十五年,经办过刑事、民事、婚姻家庭、商事、经济、行政等各类案件累计数百余起。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庭审经验丰富,辩论技巧娴熟,办案严谨认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积累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和家庭个人投资、消费法律顾问经验。
现任多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顾问。曾经服务的和正在服务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有: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广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广东法商学院、广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湖北黄石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广州鸣雅玛丁乐器有限公司、广州源祺莱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省天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市全球风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市施臣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金莎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金麒翔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威豹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格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鑫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鹏拓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婚纱晚装店、福建九龙工艺美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桥头丰顺制衣厂等。积极为顾问单位完善章制、审查合同、知识产权维护、清理债权债务、出具律师函、处理劳资纠纷、参与重大事项谈判、管理人员法律培训及法律咨询等服务,为个人及家庭提供投资、消费等咨询。承办了大量刑事、民事、商事等诉讼、非诉讼案件:擅长刑事无罪、轻罪、缓刑辩护;处理公司股权、公司解散清算、公司债务、合伙企业等法律事务;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侵权赔偿、劳动工伤赔偿;房产、商铺买卖租赁纠纷;特许经营、代理销售等纠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回迁房等纠纷;知识产权侵权、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纠纷;离婚、婚后财产分割、抚养权、抚养费、继承、涉外离婚等纠纷。刑事申请诉、控告、民商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的非诉讼代理事务。
执业以来,秉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技精、当事人利益至上”的职业操守。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该房屋为经营场所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的交楼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如该约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5条、《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满足基本的安全条件和买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具体把握标准可审查房屋电梯、水电、煤气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