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以及深圳市工商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专业代理机构。公司拥有各个领域的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资产评估师及律师二十余人;公司内部设有驰名商标认定咨询部、国内商标专利部、国际商标专利部、无形资产评估部、知识产权交易部、法务部等六个部门,分别在北京、香港、梅州设立了分公司及办事处。
三维商标又称立体商标, 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并不是所有的三维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由此可得出,以下三种三维标志的形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书本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等;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切菜刀的形状等;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的形状等。
立体商标的申请
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申请立体商标,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申请的立体商标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或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都不得注册。
申请立体商标,商标局同样需要进行显著性审查。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包装物或者整体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难以确定其三维形状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但是,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形状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可认为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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