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利培育及试点企业的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培育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三)有较强的开展专利工作的意识,具有一定的专利管理工作基础和条件;
(四)企业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或外观设计专利10件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试点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型企业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30% 以上;研发型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本科学历以上工作人员超过10人;
(三)已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四)企业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5件或外观设计专利20件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的经费占其研发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专利培育企业每家资助5万元,专利试点企业每家资助10万元。
《东莞市专利培育企业申报书》或《东莞市专利试点企业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二)专利列表(盖公章);
(三)其他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等);
(四)申请专利试点企业资助的还需提交企业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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