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亲自办理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等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经验。业务专长在,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及公司法律事务。本人秉承忠实于法律,尽职尽责,恪守诚信,为所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典型案件: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与职工李某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王某某诉上海某建筑公司劳动报酬劳动纠纷一案。李某诉上海某网络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一案。张某诉上海某物业公司加班费纠纷一案。刘某诉上海某贸易公司解除开除解雇劳动合同赔偿金一案。付某诉上海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到期补偿金一案。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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