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为在欧盟范围内对外观设计保护提供了统一的适用法规。2001年12月1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Council Regulation(EC)No 6/2002 of 12 December 2001 on Community designs)(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旨在为外观设计在欧盟范围内提供统一的适用法规,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以避免由于各国规定的不同造成欧盟地区内部的贸易纠纷,影响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避免了在不同国家多次进行的繁冗登记手续,节省了管理费用。
一、《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1.外观设计
根据《保护条例》,外观设计是指,由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表面结构和/或者由材料本身装饰形成的整体或部分产品外观。
产品是指所有工业和手工制品,包括属于整体产品的包装、装潢、图形和印刷文图。计算机软件不属于产品。整体产品是指由多个可以替换的部件组成,可以组装和拆卸的产品。
2.外观设计保护
外观设计只有具备“新颖性“,并具有区别其他的“独特性”时才能受到保护。
3.内部市场协调局
《保护条例》确定,内部市场协调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承担《保护条例》的执行任务。内部市场协调局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Alicante)市,是根据欧盟委员会1993年12月20日通过的《共同体商标条例》成立的官方机构。
4.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形式
根据《保护条例》的规定,共同体外观设计有两种的保护形式:短期的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和长期的注册外观设计保护。
非注册外观设计自该外观设计在共同体范围内向公众首次公布后的三年内受到保护。
《保护条例》允许非注册外观设计在公布后一年内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在这一年的宽限期内,公布的外观设计可以得到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同时设计所有者可以检验市场的反映。其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独特色在注册时不受影响。如果超过宽限期再行登记,有可能出现被别人抢注的风险。
注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后可以续延,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
5.外观设计的所有者
(1)外观设计的设计人,或者他的合法继承人;
(2)多人共同完成的外观设计,归多人所有;
(3)如果没有其他协定或规定,按照雇主旨意,或者由雇员在工作中完成的外观设计,归雇主所有。
6.权利
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企业的市场战略和形象的组成,也是企业不断升值的无形资产。如果没有保护,企业的投资成果将有可能被别人无偿享有。
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向其所有者提供独有的使用权和第三者在未得到许可的禁用权。使用权包括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生产、提供、销售、进口、出口或者使用。
注册的外观设计是设计所有者的财产。它可以作为物权进行抵押,也是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和破产程序中的清产内容。
非注册外观设计向其所有者提供一种禁止用于商业用途的仿造外观设计的使用权。
7.递交申请
世界任何地区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内部市场协调局,或者各欧盟成员国的工商登记总局递交注册申请。如果是在荷、比、卢地区可向其外观设计局递交申请。每个单项申请费用是350欧元。申请表可以从内部市场协调局网站下载,填好的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途径或者当面递交。
申请应包括可以重新复制外观设计的图表或照片的介绍。
8.多项申请
可以为单个外观设计提出申请(单项申请),也可以为多个外观设计集中提出一个申请(多项申请)。但多项申请应注意,所有应用这些外观设计的产品应属于洛加诺国际商业分类中同一个类别。一个注册项下的多个外观设计可以单独分别的进行抵押,作为强制执行和清产的对象,可以单独的更新、修改、转让和失效。
9.审查申请
内部市场协调局不对注册申请做深入的实质性审查,它只对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确定外观设计的分类、明确所有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否符合公共道德和习惯等。
10.注册登记及公布
如果申请满足规定的表面的前提,内部市场协调局将此申请登记在注册外观设计名录中,并立即在外观设计公报中公布。
11.延迟公布
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延迟公布。在这段时间,所有人可以继续完善其市场战略,做好生产准备,而其外观设计内容又不被竞争者得知。对于延迟公布的注册外观设计,内部市场协调局在公报中只公布注册人和外观设计名称,整个外观设计处于保密阶段。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提交注册申请后的3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