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管理安全检测” 通知根据新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工商业出租或者改变出租房屋功能、结构的 ,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现将房屋租赁安全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测范围。凡在合同登记备案时有产权的工商业出租房屋改变出租功、结构的和没有产权的房屋用于工商业用途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 房屋安全检测公司进行房屋安全检测并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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