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广告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应申请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许可事项
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办理期限
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变更、注销登记,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申请登记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及事业单位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应当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
办理程序
在窗口领取或在红盾网下载《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
备齐有关材料,提出申请
→
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提交材料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介证明的复印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的复印件;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6、委托代理人证明。
变更登记
许可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在窗口领取或在红盾网下载《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
备齐有关材料,提出申请
→
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提交材料
1、《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2、《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类型、广告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证明。
注销登记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停止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在窗口领取或在红盾网下载《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
→
备齐有关材料,提出申请
→
领取《广告经营登记核准通知书》
提交材料
1、《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
2、《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证明。
申请补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遗失或者损毁《广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应当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
在报刊刊登损毁、遗失广告经营许可证声明
→
在窗口领取或在红盾网下载《广告经营单位补(增)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备齐有关材料,提出申请
→
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提交材料
1、《广告经营单位补(增)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书面情况说明;
3、刊登遗失、损毁声明的证明文件;
4、委托代理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