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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是指相关权利人所拥有的,能持续发挥
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
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专利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
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
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考虑其他相关评估准则对专利
资产评估的要求。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利资产评估专
门教育或者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利资产评估经验,能够胜任专利资
产评估业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
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
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实质性疏漏,不得以预先设
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及
限定条件。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 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
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
、地区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专利所有权是否已许可
他人使用,并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
专利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基本
状况,通常包括:
(一)专利名称;
(二)专利类别;
(三)专利申请的国别;
(四)专利申请号;
(五)专利的法律状态;
(六)专利申请人;
(七)专利权人及其变更情况;
(八)专利申请日;
(九)专利授权日;
(十)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
(十一)专利使用权利。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的法律状
态,包括专利所处的专利审批阶段,年费缴纳情况,以及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
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技
术状况和实施状况,对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进行判断。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
,确定专利资产的构成,获取专利资产涉及的单项专利或者多项专利集合的信
息。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出资、质押、诉讼目的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是已获批准的有效专利。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
求委托方提供关于新颖性的证明。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对由
共同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资产,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专利权分享协议或者其它
证明文件。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专利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调查,包括对已实施的专利进行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
、资料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专利资产的权利人及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二)专利证书、最近一期的专利缴费凭证、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
(四)专利技术的研发历史、技术实验报告,专利资产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
状况、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如果技术
效果需检测,还应当收集技术产品检测报告;
(五)产品的适用范围、专利产品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及经济寿命、与专利
产品相关行业政策及发展状况、本行业技术和产品的竞争状况,特殊行业所需
要的行业准入证明,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可能影响专利资产价值的宏观经济
前景;
(六)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以及其
他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专利
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及专利实施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和
评估方法等相关条件,对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中对评估程序和评估结论具
有影响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合理反映专利资产的盈利能力。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专利权利要求
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
的专利技术产品与其实施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对应性,并分析其对专利资产价值的
影响。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专利资产
价值的法律因素进行分析,这些因素通常包括:专利资产的法律权属及权利限
制、专利类别、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法定剩余寿命、专利的保护范围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差异,专利使用的许可方
式,以往的许可、转让情况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批条件、审批程
序、保护范围、保护期、审批阶段的差异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