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 现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
对象:2011年6月30日前曾参加工作未参保者
据江西大唐人力了解,人社厅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6月30日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
【补缴人员条件】
2011年6月30日前曾参加工作未参保者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是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各类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二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参保办法】
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岁、女未满55岁者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者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与上同。
●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
●个人账户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待遇计发
1.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2.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补缴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先向原工作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由本人向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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