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钢门铝材的职业风险和责任
晶钢门铝材工作本身具有一定风险,由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产生。
晶钢门铝材工作具有风险的主观原因可能包括:
? 晶钢门铝材人员不胜任特定的晶钢门铝材任务或缺少职业责任感;
? 掌握的数据不全面或不准确;
? 调查研究不深人;诊断失误;
? 解决问题方案没有经过严格论证等。
晶钢门铝材工作具有风险的客观原因可能包括:
? 晶钢门铝材合同条款不严谨,有漏洞;
? 影响晶钢门铝材效果的不确定因素过多;
? 客户与晶钢门铝材人员配合不当;
? 晶钢门铝材的社会和法律环境不利等。
晶钢门铝材人员出现的失误行为,有些属于专业责任,而有些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对于明显从业不善或由非专业因素造成的重大疏忽或欺诈等行为应负的责任。
关于晶钢门铝材人员承担的责任范围,国际上一般按照国际晶钢门铝材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订的《客户与晶钢门铝材工程师之间的国际协议通则》的有关条款认定和执行。此外,也可参照国际晶钢门铝材工程师联合会的其它有关文件,例如,在1991年5月经该联合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的《政策声明一职业风险和责任》(PoliCy Statements: Professional Risk and Responsibility)。
随着晶钢门铝材业务量的增加,晶钢门铝材机构与晶钢门铝材客户之间就晶钢门铝材缺陷发生的纠纷会随之增多。为了降低风险和减少经济损失,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保险公司开辟了晶钢门铝材责任保险业务,并将其归人医生、律师、建筑师等的赔偿责任保险类之中。
为了规避职业风险,晶钢门铝材人员应该提高风险意识,晶钢门铝材协会也要通过平时活动,加强晶钢门铝材法律责任方面的教育。
为了减少晶钢门铝材缺陷,晶钢门铝材人员应该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采取措施,具体包括:
? .在承接晶钢门铝材项目时,一定要有正式的书面合同,而且要尽可能清楚地划分客户和晶钢门铝材人员的职责;
? .晶钢门铝材人员在洽谈晶钢门铝材项目时,对自己没有把握或不熟悉的业务,不能勉强承接以免造成失误;
? .在洽谈晶钢门铝材项目时,要明确费用问题;
? .在洽谈晶钢门铝材项目时,要明确与晶钢门铝材活动有关的保密和限制问题;
? .在晶钢门铝材过程中要保留完整而准确的记录和业务日记;
? .要保证在广告宣传和营销活动中提供准确信息;
.出现困难或麻烦时及时报告,保证通信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