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也是技术方案。这与发明有相同之处,但在其他方面有着重要的区别。
第一,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工艺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
第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状或构造,或者是两者的结合;
第三,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而实用性又高于发明;
第四,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不经过实质审查,且审批手续比发明简便,因而审批周期短,费用低,专利权保护期限也短,所以有一定形状的小发明创造,申请实用新型为佳。
但下列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一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和材料;
(3)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方法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4)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5)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6)用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所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连铸机等;
(7)单纯的电子线路、电路框图、逻辑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8)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实用新型可以说是小发明。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种新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出具有使用价值和实际用途的产品。显然,实用新型专利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产品,并适于实用的产品。如仪器、设备、用具或日用品;二是它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和结构。如果是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如气体、液体、呈粉末状的固体(砂糖、面粉)等,均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还比较低,小发明较多,如果不保护小发明,就不能鼓励广大群众以及中小企业的发明创造积极性。采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制度,可以用简便的程序、较短的期限和较少的费用对小发明给予保护。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国内专利申请总量的2/3。这充分说明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制度适应了实际需要。目前,该制度的重要作用已经引起国际范围的普遍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来保护小发明创造。
(一)、所需文件及资料
1. 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及附图)
2. 指示函,在函中应指明发明名称,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发明人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优先权时尚需注明首次申请国家/地区的申请号及优先权日。
3. 一份合格的委托书,可在中国申请日之后两月内提交。
4. 如果在中国的申请人与优先权文件上填具的申请人不相同,还需要提交一份转让证明,如果该转让证明是复印件,尚需经过公证。
经过认证的优先权文件和申请权转让证明(如必要时)均可延至中国申请日之后三个月内提交。
(二)、如果一年的优先权已过日期,但该申请在其它申请国尚未公开,则该申请在不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仍可在中国提交。
(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能要求保护方法,而且必须包括附图,发明专利申请则可不包括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该条规定用语有欠周密,'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应为'不相同且不相近似',在专利法再次修后将给予以规范)这就是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和独创性。同时,我国专利法又对外设计作了如下的定义,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就是说,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并且能在工业上应用。因此,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对新颖性的判断:其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其地域标准,出版物上的公开采用世界标准,使用公开采用国内标准。也就是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不符合我国新颖性规定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2)应具有独创性 许多国家把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一个条件。独创性主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特点,或者说"不相近似"。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应比较使用外观设计的同类的两个产品,看他们从整体上是否相似,对于近似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3)应富有美感 世界各国对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是不同的。美国、英国等并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而德国、日本等国则将其人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4)应适于工业应用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交流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在工业上应用,即能够用工业生产的方式将外观设计置于产品之上
联系电话:0769-89098138 89098200 89098077
联系人:丘志辉 手机:15019992252
网址:http://www.zl668.com
E-mail:qzhui@126.com QQ:826066090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罗沙路126号金沙大厦8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