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D低电压指令:
低电压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LVD)为所有进入欧盟的低电压产品确立了整体的安全要求,半导体照明产品属于其所定义的低电压产品,因此也必须遵循低电压指令的规范。
1. LVD指令简介
LVD指令适应于供电电压在交流50~1000 V或直流75~1500 V之间的电气设备。具体而言,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如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和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LVD指令最早制定于1973年, 2006年12月12日,新版LVD指令2006/95/EC通过,并从2007年1月16日开始实施,旧的LVD指令73/23/EEC即行废止。
LVD指令确立了低电压设备应该达到的安全目标,这些目标包括:
(1) 一般目标
确保电气设备能够按照设计目的正确地使用,基本性能应该在设备上或在随附的报告上进行标识;
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应清楚地印在电气设备上或在包装上;
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应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并且正确地安装和连接;
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防止下述(2)和(3)中指出的危害,如果设备按照其设计目的使用并且正确维护。
(2) 防止电气设备引起的危害
应采取措施保证:
对人身和家畜有足够的保护,免受因电气直接或间接接触造成物理伤害或其他危害(触电);
不会产生导致危险的温度、电弧或辐射;
人身、家畜和财产有足够的保护,免受按照经验电气设备导致的非电气危险;
在可预见的条件下有适当的绝缘保护。
(3) 防止外在因素影响电气设备引起的危害
应采取措施保证:
电气设备满足预期的机械要求,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电气设备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能够抵御非机械的影响,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在可预见的过载(过电流)的情况下,电气设备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2. 合格评定程序
LVD指令的合格评定程序为附录IV中所规定的“内部生产控制”,即主要采取制造商自我声明的形式。制造商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评价,然后撰写相关的技术文档,如果这些均符合法规的要求,制造商就可以签发EC合格声明,并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具体CE加贴要求及相关的市场监管程序,可以参见本专题的欧盟市场技术准入要求-合格评定栏目)。政府不参与评定过程,只负责产品投放市场后的监督。制造商所编写的技术文档, 必须在最后一件产品制造后保存十年,以供相关单位检验之用。其中,“内部生产控制”中所要求的技术文档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
设备的一般描述;
概念设计和生产原理图,以及元件、子组件、线路等的图解;
解释说明上述的图及图解,以及该电气设备操作的说明文件;
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标准清单,以及没有使用标准时用以符合指令安全要求的解决方案;
设计的计算结果,以及实施的检查结果;
测试报告(由制造商或第三方机构提交)。
此外,制造商还需撰写EC合格声明,指令中规定的EC合格声明内容包括:
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及地址;
电气设备的描述;
参考的协调标准;
必要时,声明符合性时所依据的规范;
制造商及其欧盟授权代理授权委托签署者的身份证明;
产品(首次)加贴CE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3. 协调标准
协调标准是欧盟委员会委托的欧洲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它会定期在欧盟官方公报(OJ)上进行公布。符合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它为设备提供了一种标准的、可重复的、准确的、可接受的评定方法,通常为优先选择的方法。半导体照明产品的协调标准主要由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CENELEC于1972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其宗旨是协调欧洲各国标准机构所颁布的电工标准。LVD指令中与半导体照明设备有关的协调标准参见表5.1:
EN62471
LED灯具的光生物安全测试要求
继IEC62471关于LED光源生物辐射安全性要求颁布之后,欧洲EN62471标准在2009年9月1号也正式实施,即日起所有的LED灯都要加测该标准。而之前普遍使用的IEC/EN 60825-1标准不再对LED灯具适用,前期按照该标准发的证书到2010年9月就会完全失效。所以企业需要注意按新标准EN 62471检测认证,以便大大节约时间和费用。
IEC/EN 62471——评价灯具及灯具系统光生物学安全的指引
IEC62471特别详述了曝光限制、参考量度技术、分类评估以及光辐射中所有电力驱动的不连贯多频率光学危险之源控制,包括LED产品,但不包括波段距离在200nm至3000nm的激光产品。和IEC/EN60825标准相比, IEC/EN 62471除了包括能量方面的要求外还关注生物学方面的东西,包括辐射强度、辐射亮度,并且根据测得的数据对每种产品都会有一个分级,包括豁免级、低危害、中等危害、高危害级别。
标准规定具体测试项目
皮肤和眼睛的光化学紫外危害曝辐限值;
眼睛的近紫外危害曝辐限值;
视网膜蓝光危害曝辐限值;
视网膜蓝光危害曝辐限值(小光源);
视网膜热危害曝辐限值;
眼睛的红外辐射危害曝辐限值及皮肤热危害曝辐限值;
适用于LED灯具的CE认证的测试标准
EN60598 系列:EN 61347-2-13、EN 62471、EN 55015、EN 61547、EN 61000-3-2、EN 61000-3-3
目前LED灯具要求LVD部分加入EN62471的测试,我司是具有资质的实验室,目前大部分的实验室是没有这个设备和资质的,另外2011年2月10日,50V 以上的通用LED自整流灯泡的最新版国际标准IEC62560 正式发行并开始应用,IEC62560:2011标准规定了以下范围的家用或类似用途的通用LED自整流灯泡的安全和可替换性要求,检测方法以及符合性条件:功率60W以内、电压50V~ 250V;目前欧洲还没有相对应的标准,相信很快会有对应的标准出来。
4. 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应使设备对于基本要求的符合性得到评定,特别包括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细节:
产品的定义;
设备的一般性描述;
如果全部或部分采用了协调标准,应提供符合协调标准的证据;
引用的全部或部分协调标准清单,如果没有采用或只采用了一部分协调标准,则提供为满足指令基本要求而采取的步骤描述和解释,包括指令附录II第一点提出的电磁兼容评定的描述、所作的设计计算结果、实施的检查、测试报告等;
如果制造商采用的是指令附录III中的合格评定程序,则需要NB的声明。
5. EC合格声明
EC合格声明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对于指令2004/108/EC的引用;
对设备的识别(型号、批号和系列号等);
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和地址;
确保设备符合指令规定的合格声明所依据的标有日期的规范;
合格声明的日期;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的授权签字人的身份和签名。
四、信息要求
除了CE标志要求外,EMC指令增加了一些额外的信息要求,从而极大地方便欧盟对产品的管理和监督,降低各种费用,增加了设备的可追溯性。它们包括:
应用型号、批次、串号或其它信息来标识每个设备;
每个设备都应附有制造商或其在欧盟授权代表或负责将设备投入到欧盟市场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制造商应提供任何有关装配、安装、维护或使用的专门防范信息;
对于在居住区不能确保符合保护要求的设备,应附有限制使用的醒目指示,合适时该要求也适用于设备的包装上;
在随附设备提供的使用说明中,应包含使设备按预期目的使用的信息。
有检测认证的需要话,可以联系我:
苏州市电子产品检验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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