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部分详细明确的阐述如下:
P.3中,条款4.3按灭火装置产生热气溶胶灭火剂的种类可分为:
a) 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b) K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与GA499.1-2004相对照,新标准取消了原有“c)其他型气溶胶灭火装置”,严格将气溶胶灭火剂的性能指标作为产品界定划分的依据。
P.3中,条款4.2按灭火装置喷口温度高低可分为:
a)限温型灭火装置;
b)非限温型灭火装置。
P.4中,条款6.4.3限温型灭火装置的喷口温度
限温型灭火装置充装额定质量的气溶胶发生剂,在20℃±5℃的试验条件下,喷射时距喷口5 mm处的温度:
a)落地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180℃;
b)悬挂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200℃。
P.4中,条款6.4.6表面温度
灭火装置充装额定质量的气溶胶发生剂,在20℃±5℃的试验条件下,喷射后其表面最高温度(不含喷口处):
a)限温型落地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100℃;
b)限温型悬挂式灭火装置不应超过200℃;
c)非限温型灭火装置不应超过生产单位使用说明书上公布值,且温度上限不应超过200℃。
与GA499.1-2004相对照,新标准对产品分类新增加了非限温型灭火装置,并界定了限温型和非限温型的温度范围。
P.5中,条款6.5气溶胶发生剂充装质量
一个灭火装置中的气溶胶发生剂的总充装质量不应大于10 kg,充装质量偏差不应超过其标称质量的±2%。
与GA499.1-2004相对照,新标准从装置自身的安全性能方面考虑对于单台气溶胶灭火装置的发生剂额定填充量进行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