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吊秤》价格优惠,“开元”品牌吊秤
直视吊掉秤是在AAE,CCE的基础称量范围的延伸,直视吊秤的称量范围只能达到30吨,如果有客户还需要称量比30吨更重的产品只能考虑购买无线电子吊钩秤了,无线电子掉钩秤的性质和直视掉钩秤的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它是无线传输,不超过300米的情况下都能无线的读取到称重的重量。大吨位直视吊秤适合于钢材市场,大吨位称量。它的配置为1,一个秤体2,一个蓄电池3,一个充电器4,一个遥控器5,一份说明书以上的都是直视吊钩秤,直视吊钩秤的意思很简单就是读取称重的重量直接在秤体上面显示。以下给大家介绍无线式吊钩秤
一,电子掉磅秤型号、规格及基本参数:
1.1 型号
根据QB 1563的规定编制,含义如下。
O □ S-□ □-□□
型式代号
修改序号(以ABC…表示)
规格(以吨为单位)
示值型式(数字)
传力结构或转换特征
类别(吊秤)
1.2 规格
用以吨为单位的量程表示。对于量程小于1吨的吊秤,型号中的规格用去掉小数点表示。例如0.5用05表示,5㎏用0005表示。
2.3 基本参数
电子吊秤的基本参数有准确度等级、检定分度值e、称量(Max)、最小称量(Min)和工作级别。
准确度等级 符号
中准确度级 Ⅲ
普通准确度级 IIII
2.3.2 检定分度值e
e=d,d为实际分度值。
检定分度值e以含质量单位的下列数字之一表示:
1×10k.2×10k.5×10k(k为正整数、负整数或零)
2.3.3 与秤准确度等级有关的检定分度值、检定分度数和最小称量
准确度等级 检定分度值e 检定分度数n=Max/e 最小称量
Min
最小
Ⅲ 5g≤e 500 10 000 20e
IIII 5g≤e 100 1000 10e
1)用于贸易结算的秤,其最小检定分度数对Ⅲ,n=1000;对IIII,n=400
2.3.4 工作级别
与起重机配合工作的电子吊秤应按GB/T 3811-1983中4.1.3确定其工作级别。
称量大于或等于1吨的电子吊秤应按工作级别不低于M5级设计。
二,电子吊磅秤 计量要求:
2.1 允许误差
2.2.1 电子吊秤加卸标±准载荷时的允许误差
GB/T11883-2002
允许误差 标准载荷m以检定分度值e表示 Ⅲ IIII
±0.5e
±1.0e
±1.5e 0≤m≤500
500
2000
50
200
2.1.2 使用中检验的允许误差,是表中规定的允许误差的两倍。
2.1.3 误差计算的基本规则
2.1.3.1 影响因子
各种误差应在标准测试条件下测试,当测定一个因子的影响效果时,其他所有的影响因子也应保持稳定在接近正常值。
2.1.3.2 化整误差的消除
应消除任何包含于数字示值中的化整误差。
2.1.3.3 净重值的允许误差
允许误差均适用于除皮后的净重值,预置皮重值除外。
2.1.4 误差分配
对电子吊秤各模块单独测试时,应按JJG555-1996中4.4.4规定进行误差分配。
2.1.4 检定时的测试
提交测试的电子吊秤应进行整机测试。
2.2 称量结果间的允许误差
不管称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一次称量结果的误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允许误差。
2.2.1 重复性
对同一载荷,多次称重结果之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2.2.2 旋转
载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º范围内旋转任意角度,示值误差均应符合5.1.1的规定。
2.2.3 偏载
多悬吊点的电子吊秤应符合JJG555-1996中4.5.2的规定。
2.2.3 多指示装置
电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装置与打印装置之间示值之差应为零。
2.3 检定标准器
检定电子吊秤用的标准器的误差,应不大于电子吊秤相应称量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标准砝码的替代,应符合JJG555-1996中4.6.2规定。
2.4 鉴别力
在处于平衡状态的电子吊秤的吊钩或其他承载器上轻缓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砝码时,原来的示值应不变。
2.5 由影响量和时间引起的变化量
电子吊秤应在满足5.1、5.2、5.4、5.5.3的要求。
2.5.1 温度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没有指定特殊的工作温度,则电子吊秤应在-10~40ºC温度范围内保持其计量性能。特殊的工作温度范围不得小于30ºC
2.5.1.1
当环境温度每相差5ºC时,秤零点或零点附近示值变化应不大于一个检定分度值e
2、5、2 供电电源
电子吊秤使用电网电源供电部分,在电源出现下述变化时仍能符合计量要求。
a 按电子吊秤规定的电压变化-15%-+10%;
b 按电子吊秤规定的频率变化+—2%
使用电池供电部分,当电池欠压而可能是示值误差超过允许误差时应有报警指示或自动停止工作。
2、5、3 时间
2、5、3、1 当任一载荷加在秤上,平衡稳定后立即读到的视值于其后30min内读到的视值之差应不大于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2、5、3、2 卸下加在秤上30min的载荷后,视值刚一稳定其回零偏差应不大于0.5e
2.5.4 电子吊秤在经受JJG555-1996中8.4.3规定的干扰时,干扰与无干扰的质量示值之差不应超过e或能觉察出显著干扰误差并应作出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