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RoHS指令要求,是将产品根据材质进行拆分,以不同的材质分别进行有害物质的检测。一般来说:
1.金属材质需测试四种有害金属元素如(Cd镉/Pb铅/Hg汞/Cr6+六价铬)
2.塑胶材质除了检查这四种有害重金属元素外还需检测溴化阻燃剂(多溴联苯PBB/多溴联笨醚PBDE)
3.同时对不同材质的包装材料也需要分别进行包装材料重金属的测试(94/62/EEC)
以下是RoHS中对六种有害物规定的上限浓度:
镉:小于100ppm
ROHOS铅:小于1000ppm
钢合金中小于3500ppm
铝合金中小于4000ppm
铜合金中小于40000ppm
汞:小于1000ppm
六价铬:小于1000ppm
ROHS测试涉及的产品
RoHS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电子、电器、医疗、通信、玩具、安防信息等产品,它不仅包括整机产品,而且包括生产整机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装件,关系到整个生产链。
2011/65/EU(ROHS 2.0)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产品范围
阐明了指令管控范围和相关定义,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
— 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
— 第11类产品: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质
虽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质,但选定4种有毒有害物质(HBCDD、DEHP、DBP和BBP)作为限制物质的候选。
3.CE标志要求
将电子电气设备ROHS符合性纳入CE标志要求。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HS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4.过渡期规定
为使新纳入ROHS 2.0管控产品的生产商有充分时间来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为相关产品设定了管控过渡期。
ROHS 2.0管控的医疗设备包括: 1.利用电能工作且符合欧盟指令93/42/EEC 中医疗设备定义的设备; 2.利用电能工作且符合欧盟指令98/79/EC中体外医疗设备定义的设备。 针对RoHS指令的修订,欧盟RoHS
2.0草案除提出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所有电子电气设备以外,更提出新增4种需“优先评估”使用的物质:
HBCDD 六溴环十二烷
DEHP 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
DB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BBP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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