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躲债下落不明十年,我可不可以改嫁?
张律师电话:13450371406,问:
十年前,我丈夫承包了一家机械厂,因他不懂经营导致亏损,背负巨额债务。为躲避债务,丈夫背井离乡,音讯全无。十年来,每逢过年过节,债主都来我家要债,还有部分债主凌晨朝我家院子扔爆竹烟花,恫吓我和两个孩子。十年来,我们一直遭受着巨大的痛苦。孩子正在上学,我想找个实在的好心人寻求保护和照顾。请问,在我丈夫下落不明十年的情况下,我能另嫁他人吗?
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重婚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而且还会触犯刑法。在我国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你丈夫虽然下落不明,但是与你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
但是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你丈夫死亡。《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申请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你们的婚姻关系也就自然解除。此时,你可以再嫁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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